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61号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