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转让差价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