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请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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